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健峻 訴訟代理人 王苡琳律師 被 告 周銘新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盈綺 被 告 李双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羅秀環 林羿錦 王嘉恩 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葉秀玲 陳煥文 陳彥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元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李展平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羅國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文速運通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張德群 漆興明 漆昕驊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紀玟承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58號 原 告 盧振東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被 告 高明瑄 彭銘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兼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萬9,413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5,95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〇〇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〇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魏王碧霞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被 告 黃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原 告 陳鳳姿 林莉鈁 蔡家賓 被 告 秦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