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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 四、被告供陳未因犯本案之罪獲有所得,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獲 有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于文提起公訴,檢察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 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
所示之刑及 併科罰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經此 偵、審程序,應知警惕。且其事後已與告訴人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育國 郭赫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02號 原 告 林吳秉鋒 被 告 蒲宣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9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7號 原 告 張品睿 被 告 蒲宣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9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85號 附民原告 林金龍 附民被告 施楷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雖因一時輕忽而犯上 開犯行,然其犯後已坦承有過失,並與被害人鄭○靖之父母 均經本院臺南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茲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竟不思 警惕,猶漠視自己安危,罔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 之安全,於酒後無照騎乘機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 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 諭知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犯罪後已知悔悟,本 院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因認其所受宣告之短 期自由刑,以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