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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
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賴進明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法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 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
所示之擔保金後,並以鈞院89年度存字第4727號擔保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法院通知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8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朱賴佳幸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OO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新邑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系爭房屋契約、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借據暨約定書及土
第 1項所示 。 四、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 請清算,爰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第1項所示。 (三)綜上以析,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471地號土地,為有理 由,爰依如附圖二所示分割方法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