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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66號 原 告 郭森立 被 告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以112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417號 原 告 游淑惠 被 告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所示。主張略以: ㈠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 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 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或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而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
第三項所示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第一項所示之資金 ,自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銀行法及刑法等),致原告受 財產上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對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甚明。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億8,4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懿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彥紘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債 權 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債 務 人 唐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謝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貳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債 權 人 李心彤 債 務 人 王逸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債 權 人 林宗榮 非訟代理人 李明憶 債 務 人 陳啓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梓妘即陳姿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