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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原 告 李曉玉 被 告 黃馨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原 告 沈子堯 被 告 黃馨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㈢不予宣告驅逐出境之說明: ⒈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固有明文,惟並非外國人在 國內犯罪,當然應驅逐出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依上開前案紀錄表,被告近期並未另涉刑事犯罪經偵查或起訴,於考量被告上開所犯罪名相同、手段亦大致相同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亦諭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有贓物發還領據在卷可稽(頁次同前),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㈢不予宣告驅逐出境之說明: ⒈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固有明文,惟並非外國人在 國內犯罪,當然應驅逐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竊取之物,業已歸還告訴人,尚無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或追徵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敏桂 籍設住○○市○○區○○○路00號(桃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