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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斟酌 被告本案所犯竊盜罪2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相似, 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 性,爰依刑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光明 被 告 李思賢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由昌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靖為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 度訴字第75號),不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宗融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持 用,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 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章翊嫻 被 告 李俊葳 楊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92 號),經原告提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升 義務辯護人 黃笠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升 義務辯護人 黃笠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979、2508、2885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明正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許駿彥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