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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莊承頻、靳隆坤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江國珍 江國良 被 告 孫承鴻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 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被告雖共同為前揭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犯行,惟依前揭說明, 其判決主文中爰不另記載「共同」之用語,附此敘明。 ㈡累犯部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㈢緩刑宣告部分 查本件被告3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渠等因 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經此教訓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
所示,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竊得之物,均屬其犯罪所得,且均未 據扣案,亦未賠償或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 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因交付本案SIM卡予詐欺集團成員而獲 得800元報酬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33頁),是被告交付上開 門號所得之800元報酬,屬被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679公 克),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之物均已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