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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即 追加反訴被告 鄭智元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000
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 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 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 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訴訟乃沈
第2項所示;至其餘不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沈晏莛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核無不合,沈晏莛乃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上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 七、本
第14項就命上訴人拆屋還地部分同時為准被上訴人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之宣告,該判決並於同年00月間分別送達 予上訴人(見原審回證卷第439至443、457、491至495頁 ),迄本院辯論終結為時亦1年
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 訴人連帶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 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第三項部分,業經被上訴人於本院撤回起 訴;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附圖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 。 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向訴外人○○○購買
第2項所示。又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林瓘洋敗 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核無違誤,林瓘洋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另賴建東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賴
第 2項所示。至原審就前開遲延利息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於 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訴。 ㈥本件上訴人基於數項法律關係訴請求本院任擇一有理由者為
第 3項諭知如上訴人或林絹絹其中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另一位於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核無不合。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第3項所示。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第2項所示。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憲法訴訟法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意旨,並未認為民法第0002條第2項規定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違憲(判決內容記載:上開規定原則
第二項所示分割方法由詹汨襄、詹采靜各分得1/8部分 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視同 上訴人詹汨襄等2人則主張維持原判決。另被上訴人則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㈣基上,詹坤雄係就原審判決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