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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電燈泡,未據扣案,且無刑法上之重 要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為警惕 ,且符罪刑相當原則。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 12型號手機1支,為被告竊得之 物,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丟棄,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 本院112年12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所示,並就所處罰金 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 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 ,而非刑罰(從刑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據被告供稱:木頭印章(附 表編號5)是對方叫我們假裝是某間公司員工使用的印章。
所 示,及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查告訴(被害)人等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為被告及「姐姐-安 格」遂行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而該等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 ,被告已依「姐姐-
所 示,及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查告訴(被害)人等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為被告及「姐姐-安 格」遂行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而該等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 ,被告已依「姐姐-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木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26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湖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李承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月4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不記載累犯)。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法 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非劣,兼衡其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係以土 水工為業,每日收入2,100 元,未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