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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號 112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孫宇 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呂紹宏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所 示之刑,並就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 (一)扣案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2個
所示之刑。 七、被告3人均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㈠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須合於刑法第7 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之宣 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 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拍攝、製造 兒童或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號 112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孫宇 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呂紹宏律師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資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刑部分,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經濟能力、維持刑罰執行 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固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作為詐騙被害人使用,然依 卷內事證,並無任何積
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被告本案詐欺所使用如附表所示手機2支,業經另案扣押 (見偵卷第55頁,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7132號案件偵辦中),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 原 告 魏碧珠 訴訟代理人 簡大易律師 被 告 張輝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原易緝字第2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 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 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185 條之3第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榮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3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時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3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文 沈維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成恩 選任辯護人 章文傑律師 陳振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