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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李文煌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夙娟等間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尚有其他承租 者及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易字第93號 原 告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彭仲薇 被 告 王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至剛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76號 原 告 吳權家 李坤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昱成、周恩寧、童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黃婷琰 訴訟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 被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霸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炳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尚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86號 聲 請 人 夏郁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夏禹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93號 聲 請 人 李宜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廖惠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潘憶緹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供擔保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 返還提存物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解緯芬 相 對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