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並諭 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所示之刑,併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本案不宜為緩刑之宣告: 按被告是否適宜宣告緩刑,法院應就被告是否有暫不執行刑 罰為適當之相關緩刑裁量因子,諸如犯罪情節(動機、情節 、所生危害等)、犯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 罪態樣、侵害法益同為財產法益、被害人數、所生損害或危 害之程度,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被害人及告訴人對於 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楊竣結於民國000年0月間,參與「陳祺豊」等人所屬,具有 持續性及牟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沒收部分: ⒈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 制法第18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45號 原 告 楊小青 被 告 汪精武 鄭吉宏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51號 原 告 龍窕來 被 告 李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3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4
所示之 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㈢緩刑之說明: ⒈按現代刑法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 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菜刀1支,雖係被告對告訴人犯罪所用之物,然係被 告從其弟家裡廚房內取出,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見 偵卷第1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扣案之少淑女裙子1件、淑女洋裝及成套1套、少淑女內衣1 件、束褲2件、吊飾1個,均屬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於其竊 取得手時顯曾享有其事實上支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民國99年 9月21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