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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所示之刑,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供稱其本案未取得報酬等語,卷內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 獲有犯罪所得,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又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緩刑宣告部分: (一)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雖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
所示之刑,併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六)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雖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惟已與被害人和解成立,並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所犯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其法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無從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但因本院所宣告之刑未 逾有期徒刑6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楊竣結於民國000年0月間,參與「陳祺豊」等人所屬,具有 持續性及牟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林沛穎 被 告 楊竣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82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四、沒收之說明: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
。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蘇烱峯、郭俊男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附民原告 嚴永成 附民被告 林芳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芳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之財物物 業已當場歸還予被害人,此有上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竊得之電視機2台,未經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