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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慕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 分配款金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 本件調解標的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功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中泰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0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佩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112年度橋簡字第1047號第一審判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原告與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 債 權 人 三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凉 債 務 人 林奇毅即聯鷹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陳詠渝 相 對 人 洪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簽發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0日10時公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
所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 ,本院另行選定之監護人丙○○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財 產,應會同關係人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於開具完成並
第1項所示。⑵請求判決變價分割系 爭土地及系爭建物。 三、被告答辯:同意分割。系爭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建 物現在是被告在使用,希望原物分割,從中間分割,被告使 用自己的部分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 債 權 人 吳曜丞 上列債權人吳曜丞因與債務人黃暐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 曜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羅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柒拾參元,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郭品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