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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偽造之鋐霖公司現金收款收據1紙,已行使而交付告訴人 收受,非屬被告或其共犯所有,因此不予宣告沒收之;惟上 開偽造之私文書上,偽造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 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150條以「聚 集三人以上」為構成要件,應為相同解釋,故主文之記載並 無加列「共同」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刑之加重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 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重型機車車牌1 面,已合法發還於告訴人,業 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說明。 六、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審酌被告2 人上述2 罪犯行,同為毀損他人物品罪及恐 嚇危害安全罪,犯行集中於000 年0 月間,其犯罪態樣、手 段亦屬相近等情;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對於社會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 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150條以「聚 集三人以上」為構成要件,應為相同解釋,故主文之記載並 無加列「共同」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刑之加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陳稱:附表之扣案物均為其所有,其中編號1之毒品係 本次施用行為所剩餘,編號2之吸食器則為施用之工具等語 明確(警卷第5頁、偵卷第34頁)。附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查,未扣案之菜刀雖經被告用以為本案犯行,然衡酌該菜 刀乃一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價值非高,又可輕易取得,對 之諭知沒收就防止再犯之效果有限,因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蘇峻霆 被 告 劉芳維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高春蘭 被 告 劉芳維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高春蘭 被 告 方孝清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