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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22號 原 告 陳品淨 被 告 曾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刑事判 決,被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判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鍾旻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珊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超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景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 告 連德讓即連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彬 訴訟代理人 蔡耀雄 被 告 陳燿欣 黃清祥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995號 原 告 陳文騰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潔沂 林怡君 上列當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號 原 告 徐銘遠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起維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
所示的強制執行事件,已經聲請人提起異議之訴( 經分案如主文所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於該訴訟中主張 其先前已經更生程序更生履行完畢,相對人憑以強制執行的 債權,應屬於更生債權,依法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王之君 失蹤前籍設南投縣○○市○○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之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所為之舉證, 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賴治穎 雲林縣○○鎮○○路00號(國立北港農工化工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陳秀敏 陳秀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秋田(男、民國00
。 四、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 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