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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偉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偉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參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乙○○、丙○○、告訴人甲○○於112 年3月21日10時許,在上址本院板橋簡易庭2樓調解室內,彼 此間因調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唐自民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之第二級 毒品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列為禁藥管理,係藥事法規 範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及持有,竟分別為下列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併審酌被告就附表二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 、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固將甲、乙帳戶提供他人遂行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之犯行,然卷內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因交付上開帳 戶供他人犯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18號 原 告 周嘉緯 被 告 鄒宗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4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76號 原 告 趙幗雄 被 告 李沛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 020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改分為113年度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1號 原 告 張財裕 李鳳美 被 告 張財寅 上列被告張財寅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明德 被 告 林雅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
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以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麗菁 被 告 姚皓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0 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