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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黃貞怡 被 告 陳逸軒 上列被告因被訴及移送併辦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5號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蘇穗與 被 告 馮英雄 馮李菊梅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
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2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辣椒水1瓶,並未扣案,依卷內現存資 料,尚無證據證明係違禁物且現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橘色袋子1 個、綠色雨衣1 件、白鐵色保 溫杯1 個、食物1 袋,均屬其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且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使用之香菸、玻璃球吸 食器均未扣案,無法證明仍存在,又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並不
。 本案經檢察官鄧瑄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提起上訴,檢察官 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說明, 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第一項所示之刑。 ㈥定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 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 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