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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不記載累犯)。 (三)爰審酌被告:⑴為本件竊盜犯行,對他人財產權恣意剝奪, 欠缺法治觀念;⑵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⑶其行竊財物價值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被告竊得之麥當勞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竊得之空拍機1台、遊戲泡泡機1台,屬被告因犯罪所 得之物,並未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諭知緩刑之說明: 現代刑法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 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 而定。如認行為人對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姜豆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檢察官王宥 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第1至2項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等人共同為本案犯行時固有使用前揭噴漆罐,惟本院審 酌該物未經扣案,且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予沒收,對沒 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肇峯(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062 、39011、3
所示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取之提款卡3張、信用卡3張,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 ,並未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所示之刑。 參、沒收部分: 一、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 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