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應執行 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編號3、4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郭天助意圖為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 莉雯、陳桐杰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本案無其 他證據證明被告永琦公司、陳莉雯、陳桐杰確實獲有利益, 無從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六、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 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所示之應執行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限期函請受 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函文 後,具狀回稱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1頁),附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限期函請受 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函文 後,具狀回稱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7頁),附此
。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雖 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 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又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併科 罰金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本應逕予執行 而不在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