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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690號 上 訴 人 詹舜能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6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城 訴訟代理人 曹柏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介宏間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22號 原 告 劉張玉華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成龍、永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原 告 陳品妍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 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3號 原 告 黃鏗樹 被 告 魏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7號 原 告 劉月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56號 原 告 李佩珊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三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登發等二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69號 原 告 翁莉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院就本件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05元 ,應徵訴訟標的金額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72號 原 告 高若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睿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83號 原 告 劉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程裕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0,000元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91號 原 告 莊忠良 莊忠明 莊銘鍾 莊在基 詹秀枝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招有倫 債 務 人 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