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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莊美月 債 務 人 許麗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裕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金葉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更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70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李○芬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蕭○澤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陳○君 住屏東縣○○鄉○○街000○0號 非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