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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三、扣案偽造之「張振國」印章1顆,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上開偽造之現金收款收據1張,雖係供被告犯本案 之罪所用,然既已交付告訴人收受即非被告所有之物,而無 庸聲請宣告沒收
。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陳妙婷 被 告 黃榮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李啟城 被 告 劉義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3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醫療 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醫療 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至被告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工具玻璃球,並未扣案 ,又非違禁物,且於日常生活容易再取得,欠缺犯罪預防之 有效性,堪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 在,亦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