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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發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茂全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5號 原 告 楊翔雲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楊宗翰 被 告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即反訴 被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因本院 106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 第153號給付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合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馹勝國際賽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森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09號 原 告 吳繼釗 被 告 龍邦黎明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管雅心 訴訟代理人 朱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
第一項至第十項所示之本金,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補充 如刑事判決。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係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使賸餘訴訟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第一項至第八項所示之本金,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被告庚○○、己○○為111年3月22日,被告丁○○為112年2月 18日,被告陳○豪為112年5月24日,被告丙○○為111年3月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何李雪珍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