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坦承因提供本件門號予他人使用而獲有新臺幣400元之 租金(本院卷第92頁),為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扣案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1項前段、第3項
。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分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並於 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許竣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五、沒收部分 查被告所提供玉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已由詐欺集 團成員持用,未據扣案,而上開帳戶可隨時停用,就沒收制 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難認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 、隱匿、收受、取得、持
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院 審酌被告犯各罪之罪質、手法相同,時間相近,並考量各該 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 其所犯各罪之刑期總和等情,定如主文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 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已與兩名 被害人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按,則被告經此起訴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0號 原 告 林美鈺 被 告 張子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5號 原 告 許顥譯 被 告 張子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85號 原 告 吳婷婷 訴訟代理人 許宇明 被 告 李雅鳳 上列被告李雅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 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
所示 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