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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郭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被告因出售本案門號予真實年籍不詳之人,因而獲有新臺幣 2、3千元之報酬等情,業據其自承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4
所 示之刑,並均併予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再查被告黃冠登、楊宗翰先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業知坦承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鄭涵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28公克),係被告犯本案施 用毒品犯行所剩餘之毒品,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復無析離毒 品與包裝袋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案受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在卷可憑,足認 素行良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 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處之刑以暫不執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附 民原 告 陳麗娟 陳耿維 附 民被 告 朱震明 張友信 崴多利企業有限公司 上
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內實際宣示其 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 旨可供參酌)。查異議人係對於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本院 112年度簡字第1964號判決宣告之主刑(拘役50日)有所不 當而聲明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