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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張為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邑間請求返還代購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又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32號 原 告 洪燕瑜 被 告 陳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蕭維之 訴訟代理人 蕭廣政 被 告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高滄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玥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庭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芳 陳炯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金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01號 原 告 蔡誌陽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28號 原 告 蔡佳原 被 告 許維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 2年度附民字第610號),請求侵權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吳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丁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69元,及其中新臺幣25,998元,自民 國112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所示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職權宣告假執行與訴訟費用額 ㈠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原 告 黃奕捷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書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孟玟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 原 告 李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得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 ,應繳第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王玉秀 鄭欣汝 鄭嘉緯 鄭凱曜 共 同 訴訟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張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昶瑋、王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