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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衡量被告上 開犯行罪質相同,犯罪方式亦相同,且是在短期內所犯,得 為其定刑時從輕量處之考量因素,並衡酌其對國家禁令之藐 視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核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俱未實質發還予告訴人且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末查,扣案之黑色自行車1台,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領回等節,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被告並未保留任何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與其罪責相符。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正執 行中,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 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應 予定其應執行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第125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第125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第125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第125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第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