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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的判斷: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 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 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 定
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 供本院審酌。 參、得心證理由: 一、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 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
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 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第一項所示 。 二、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部分: (一)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 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按之父母子女天性
所示,即 無不合。至抗告人甲○○辯稱其每月發薪日為10日,偶遇連續 假日,故僅能於每月15日前給付扶養費云云,然抗告人甲○○ 尚非不得藉由儲蓄、預留部分薪資款項以供支應之方式以履 行其扶養義務,實難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鈺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焜元 訴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竑長土木包工業即徐至詠 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勇勝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第1項所示。 四、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 請清算,爰依上開規定,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