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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丁智慧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點(96年4月24日)之前 ,且雖經本院發佈通緝,惟發佈通緝之時間係96年9月4日, 已在該條例施行後,仍合於該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宙○○ 之2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 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三四號
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為96年2 月28日,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除前述施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 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己○○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丙○○、 己○○本案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皆合於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本件被告 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點( 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分別為有期徒刑5
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本件被告 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點( 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分別為有期徒刑5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以示懲儆。至於被告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為警查獲 時所查扣之藥鏟一支,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否認為其所 有,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前揭犯罪事實有何直接關聯,又非 屬違禁物品,本
所示之刑,並各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均減輕被告等之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各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扣案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係被告乙○○、丙○○及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