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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謝淑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俊庭(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黃政昌 被 告 黃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蔡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所示 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該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耀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豪、東風國際物流股份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珮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興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子瑛 鄭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堯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胤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