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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
所示之擔保物,並 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79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相對人 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物,為此提出提存書、相對人出具 之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爰聲請發還 擔保物等語。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
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凌再添 凌邦峰 凌坤城 凌戌城 凌嬉如 上列原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許其川 被 告 張貴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元,應徵第一審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劉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秉樺等6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夏國仁 代 理 人 楊傳珍律師 相 對 人 孫聖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林瑞姿 被 告 黃仲鈞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 命令,嗣被告黃仲鈞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張詠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李美鈺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陳桂玉 陳淑芬 吳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廖曾榮子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被 告 廖翔霓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11號 原 告 趙勃軒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廖訓誠 訴訟代理人 顏偉任 侯承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