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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35號 原 告 吳采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巧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9 7元,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陳邵諭 被 告 張育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陳資仁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律師 被上訴人 陳威鈥 訴訟代理人 黃威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 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同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假執行之 宣告。
。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財小字第2號 原 告 A01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附表一: 編號 資料 卷證所在 1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司消債調卷第19頁 2 財團法人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周錦雲 何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風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風濬公司 )、高端鈺、高志信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黃浩維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陳地 陳金興 張陳清娥
或和 解筆錄所載金額及利率為給付,且喪失分期給付之期限利益 ,應一次全額給付債權人,以督促債務人按時依約定之給付 內容履行。故此所謂「違約」,自應包含如期、如數履行, 如有逾期履行,原告即喪失分期給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淑珍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彥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