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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四、扣案噴槍瓶及其內盛裝之白醋為被告乙○○所有並供本件犯 罪使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規定,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犯行雖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罪,乃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
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於同 年月16日施行。本件正犯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且所 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法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1公克,空包裝重0 點22公 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2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 12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之西瓜刀1支,係被告丙○○所有供被告等人犯上揭二 結夥三人攜帶兇器強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戊○○於本 院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3頁),爰依法宣告沒收;另未扣案
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按刑 法第五十七條關於科刑審酌之規定,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 公布,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惟因該條規定,為法院就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2號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125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 原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700號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所 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公訴人雖具體求處 有期徒刑6 月,惟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及情節,認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屬適當,併此敘明。又按犯罪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戊○○ 己○○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993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 附繕本)。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