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3419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
所示之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自九十六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五月 二十七日十四時許該次施用前止,尚有多次施用海洛因之犯 嫌云云。公訴人認被告於前揭期間另涉有多次施用海洛因之 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中之供
所示,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93號移送併案意 旨略以:被告於96年4 月12日某時,在彰化縣伸港鄉福安宮 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因認被告此部分施用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自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 七日下午三時許該次施用前止,尚有多次施用海洛因之犯嫌 云云。公訴人認被告於前揭期間另涉有多次施用海洛因之罪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 五、末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佈刪除 ,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依新法對於上開反覆實施犯罪 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 外,則僅能依數罪併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又被告係無償轉讓海洛因予他人,當不生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九條沒收因犯罪所得財物之問題。至被告行為後,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 十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係於92年間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時 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予以減 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所示之刑。前述刑法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之「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 折算1日(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其 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100元、
所示之刑。前述刑法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之「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 折算1日(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其 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100元、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