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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徐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華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參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賴彥紋 被 告 曾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麗晶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張簡聰派 張簡林惠敏 張簡宏祥 相 對 人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祥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茂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所示,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 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 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