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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秀錦 一、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杏望 一、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修弘 一、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光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張寧 一、債務人應向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相 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佩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曉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宥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謝文倩律師(即潘素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
第四項內容。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