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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坦 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獲得其原諒,堪認
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明知毒品對於自己的身體健康及家庭生活,將造成不利 影響,竟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 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賴利宸 被 告 張麗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簡字第32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江秉祐 被 告 陸進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9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顏月霜 被 告 黃文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李冠賢 被 告 林富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蘇瑩菊 被 告 陳怡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曾騰慶 被 告 施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
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 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 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 要旨參照),附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