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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許定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振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蕭葵芳 被 告 葉維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內湖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069號 原 告 開璽吾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
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洪○芳新臺幣243,86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詹○逸新臺幣15,864元,及自民國112年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
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黛蓉 一、債務人林黛蓉應於債權人對被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盧青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16元,及自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家瀅 一、債務人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宇珍即沈冠汝 一、債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碧琴 一、債務人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玉 一、債務人應向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靖茹 一、債務人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宥倫 一、債務人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