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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賢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 生及有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辯稱:伊就刑案已提起 上訴,伊為無罪之主張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Bingwe n Lucas之LINE對話紀錄、往來電子郵件、匯款明細等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李素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齊偉蓁律師 楊鈞任律師 被 告 蔡基仰 訴訟
第一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惠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惠信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執行,經鈞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48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准予執行在案,惟相對人竟於臺灣高等法院為上開判決及假 執行宣告後,為規避假執行強制執行,隨即與第三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粘怡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藝瀚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詩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