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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堉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俊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簡○○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相 對 人 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第2項 所示,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妤詩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麗娟 住○○市○區○○里○○街00號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許銀亮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林苡茹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應受監護宣告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廖淑媛 被 告 蕭玟娟 何指榮 黃憶珍 廖素滿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被 告 陳明璟 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吳僑生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源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益上、游忠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藝齡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代 理 人 賴信凱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