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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李珈螢 被 告 李秀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秀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陽發支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盧政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廖士賢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第3項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
第一、二項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900元(45萬7100元+13萬8 800元),應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 原 告 林武龍 法定代理人 武金莎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律師(法扶律師)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家榆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丞鎧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 第4014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62號 原 告 吳坤章 被 告 李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葉建利、蔡明魁敗訴之判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凌芷蕾即凌玉鳳 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06號 原 告 潘侑廷 被 告 朱竣申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688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郭書妤
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 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民 法第172 條定有明文。又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 明示或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8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9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