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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60號 原 告 王志昇 一、原告與被告張豪蒼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鈞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一、原告與被告陳燕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宇祥間侵權行為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蔡宜謙 一、原告與被告褚義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鄭欣宜CHENG HSIN YI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家地產群鷹開發不動產店間損害賠償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佳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第一、二項所示。 ㈢又抗告人實際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4萬6,045元、6萬9,067 元,各溢繳5,841元(計算式:46,045-40,204=5,841)、8,76 1元(計算式:69,067-60,306=8,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國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雲林縣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葉致君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黃正安 王錦禎 王劉淑香
第1項所示。 二、王鴻銘3人抗辯:王鴻銘等3人不否認王進興於本訴訴訟繫屬 之日往前回溯5年之日起,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一所 示編號甲部分土地耕作,惟否認王進興於更久以前,即占有 使用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一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
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 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玉惠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