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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顯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32號 原 告 祥和精密雷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志培 原 告 祥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逾期不繳,就會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鄭毓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月銀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22日我院第一審裁定,爭執其擔保金額,應認為提起 第二審抗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南投縣○○鎮○○路000○00號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志斌 相 對 人 嚴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
第 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所提證據,經核與本件 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 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張松源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張慶耀(即張澤之承受訴訟人) 張密(即張澤之承受訴訟人)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數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數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沈凱榮 被 告 高仲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炳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月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月娟 盧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月娟 盧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月娟 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