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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74號 原 告 邱柏源 被 告 楊晃祥 訴訟代理人 陳學培 複代理人 林伸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77號 原 告 賴韋岑 被 告 蔡侑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0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蔡明軒 訴訟代理人 李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賴文智 被 告 陳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被 告 陳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鄭喻云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顧珍華(兼送達代收人) 鄭安佑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18號 原 告 田陳碧蘭 訴訟代理人 田畬 被 告 杜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5日言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就系爭契約所承包之範圍,除系爭契約外,依系爭契約 第三十七條合約附件之約定,業主與被告之契約關於本合約 書工程範圍有關之部分,視為系爭契約之一部,並依第三條 第三款約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123號 原 告 楊翠玲 兼 訴訟代理人 楊榮鍾 被 告 蘇煌昌 蘇張琪 蘇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凱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 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黃美甄(原名黃思瑜)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蔡予婕 上列當事
第1 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 暨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借據、存款利率查詢表暨放款相 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
第1至4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信銀行現 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中信銀行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中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中信銀行帳務明細查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僅係促使本院為前開職權行使,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