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 三、緩刑: ㈠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此罪名,且 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4人等均達成調解或和解並賠償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卷內尚無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另有獲得報酬,故本案應認其尚無前開犯罪 所得,尚不生應予以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年紀尚輕,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惟被告在詐欺集團中並非居於主導之角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所示 之刑,並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
所示之刑。另本院 整體評價被告所犯輕、重罪之法定刑並審酌被告侵害法益 之類型與程度、被告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 對於刑罰之儆戒作用等情,認判處上開有期徒刑,已可充 分評價被告
所示之刑。 五、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偽造之「陳佳樺」印章1個, 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貼有被告真實相片並印有『加百列(定勝、泰盛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 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各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另考量被告本件所犯3罪之罪質相同,僅有正犯與從犯之分 ,犯罪手段及情節亦非毫無關連,且犯罪時間亦有重疊情形 ,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所示 之刑,並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⒈本案被告固有提供上開帳戶供他人使用,然不詳詐騙犯罪者向被害人詐得之款項,業經轉匯一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或朋分該等餘款,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陳㵾媙 被 告 東秉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7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陳嬿竹 (住址詳卷) 被 告 林宗緯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48號),經 原告提起請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曹宸豪 被 告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6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張淑慧 被 告 黃丞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許庭維 被 告 彭奕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度金訴字第10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附民原告 薛毓蓉 附民被告 蔡協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37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所示之罰鍰。扣案之玩具長槍1枝,係供被移送人違 反上開行為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 定予以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