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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
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852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資料為證。 三、本院依職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即 收養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00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6 相 對 人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沛緁即陳佩琦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通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江奇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温鋒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姜禮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溫任 被 告 陳林素蘭 陳茂盛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陳明章 被 告 陳和清 陳周碧花 陳進坤 張有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羅世章即唐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 萬2,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名庭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怡茹 被 告 黃帛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台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