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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林素梅 被 告 楊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李青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奕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廖紘毅 訴訟代理人 池月琴 被 告 廖吳琴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許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月華、台北富邦銀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胡芳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紹瑋、鐘德龍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30,00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 告 陳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秋凉 被 告 陳堃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霙玉 被 告 陳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3萬0220元,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思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睿軒、楊明蓉、林佳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000,000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李宗唐 訴訟代理人 張靜惠 被 告 賴錦棠 賴滄浪 賴東榮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則澧即周黎明、 呂秀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杜愛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季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劉子廷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鄭錦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百祿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光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安東等間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