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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9萬元,及自112年1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所示。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曾國明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為國營事業,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 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 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及行政院61年12月18日台(6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偕瓊惠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崇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
。 五、按消債條例第138條規定:「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 響:㈠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㈡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 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㈢稅捐債務。㈣債務人履行 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㈤因不可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3號 原 告 陳惠菁 被 告 楊浩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郭文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江怡蒨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 被 告 姜常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
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併酌定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 或將之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王月英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 債 權 人 余淑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