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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否認取得任何報酬,或款項,卷內亦無事證可認被告 獲有犯罪所得,故不另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二)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沒收:
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附負擔緩刑諭知: (1)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 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如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 2年1月4日航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扣案之淡棕色細結晶1袋、玻璃球吸食器3顆,經送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1日航藥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刑,並於定刑前、後均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 六、扣案之吸管2支、針筒4支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分別驗出海洛因及甲基 安非他命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㈧緩刑: 1、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 慮,致
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 及科刑之宣告,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所宣告之刑以
欄所示之拾罪,所處之刑如附 表四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 事 實 一、吳宗憲於民國112年6月18日前某時,因缺錢花用,經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小豬」之人介紹「賺 錢機會」,因而與
欄所示之拾罪,所處之刑如附 表四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 事 實 一、吳宗憲於民國112年6月18日前某時,因缺錢花用,經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小豬」之人介紹「賺 錢機會」,因而與
欄所示之拾罪,所處之刑如附 表四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 事 實 一、吳宗憲於民國112年6月18日前某時,因缺錢花用,經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小豬」之人介紹「賺 錢機會」,因而與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 優先適用
所示之刑,就所處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扣案IPHONE行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卡1張,屬「祥董」交予 被告使用聯繫本件取款事宜所用之「工作機」,經被告歷次 陳述在卷,應認
欄所示之拾罪,所處之刑如附 表四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 事 實 一、吳宗憲於民國112年6月18日前某時,因缺錢花用,經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小豬」之人介紹「賺 錢機會」,因而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詐欺、洗錢之 用,然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得報酬或對價 ,尚難認被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偽造之公文書: 1、偽造之公印文、印文: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偽造之 署押」欄所示公印文共3枚、印文共2枚;暨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1至4「偽造之署押」欄所
。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所示之刑。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1年 4月2日
第 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辯護人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然刑法第59條規 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李宏焜、李政軒之辯護人雖稱:請審酌被告李宏焜實際 承擔照顧父母親之重責大任,倘入監執行,高齡之父母親將 頓失照顧;被告李政軒目前仍在學中,其2人為上開言行是